2006-12-03

有感于中国警方当街处理妓女嫖客

据12月1日《大河报》报道,11月29日下午,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次公处大会,对近期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、容留、强迫妇女卖淫,路边招嫖卖淫嫖娼,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理。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(注:公民)前来观看。
当我看到这则新闻的时,我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。如此粗暴践踏人权,粗暴践踏人类尊严,粗暴践踏宪法的行为在人类文明进入21世纪后仍然在神州大地一次次的上演。难道国人心中“文革”的阴魂经过30载的冲洗依然固若金汤嘛?鉴于“文革”的教训,我国在否定“文革”反思的年代,作出了禁止游街示众的规定。例如1988年6月1日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 将已决犯、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》规定:“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,对其他已决犯、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。如再出现这类现象,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。”而且,即便公安机关有“公开展示卖淫嫖娼”之权,也应在当事人复议被驳回之后。而福田警方的“扫黄”行动是11月24日才开始,11月29日就匆匆地上演 了轰动世人的“公处”大会,他们是否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,是否又给了当事人合法的、正当的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机会?
当时的领导人,有相当一些是“文革”中被打倒的“走资派”,他们反感“文革”中游街示众的做法,希望这种针对“走资派”的侮辱人的历史不再重演。但是,他 们并没有真正从人权角度深刻认识,也没有真正从法律上落实。所以,现行法律除了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禁止死刑犯示众外,并没有禁止对其他违法犯罪人 员游街示众的具体规定,只有在不是法律的司法机关的通知、解释中有些执行力较差的规定。即使刑事诉讼法禁止死刑犯示众的规定,也没有严格执行。
为什么现在还会发生公然违反司法机关的通知、解释的游街示众现象,甚至得到媒体的正面报道呢?我看,他们过去偏于考虑他们的人格尊严,而没有真正理 解,对违法犯罪的人的人格尊严也是不能侵犯的。所以,他们对侵犯违法犯罪的人的人格尊严的现象实际上并没有太在意。比如,他们往往没有“坚决纠正并追 究”搞游街示众的“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”。像深圳的事情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并没有人站出来哪怕是说句批评的话。而媒体从业人员,也比 较缺乏人权观念。
  看来50年多新政,30多年改革他们还没有会学怎么写“人”字。只有尊重违法犯罪的人的人权也成为普遍接受的人权观念时,不违法犯罪的人乃至领导人的人权才会真正得到尊重。这点,许多人,包括领导人都还不明白。所以,中国普及人权观念的道路还很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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